一、总 则
1.对教师业务档案的认真收集、整理与管理是加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开发利用学院师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各级领导和教师必须重视和支持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教师业务档案主要是指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情况、论文、论著及主要科研成果、进修、培训及考核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
3.凡学院正式在编的担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均应按本办法管理要求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4.教师技术职务评审、骨干教师评选等工作中的教学业务评估及工作量统计数据均以教师业务档案为准。
二、教师业务档案的内容
1.教师基本情况
教师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任职时间、职务、个人简历等。
2.教师教学工作量
教师一学期所任学科课时、承担实践活动或其它教学任务。
3.教师教研与科研工作
发表的专业与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参加的科研项目等反映教师教学科研情况的材料。
4.教师业务提高情况
教师进修、参加培训、外出听课等情况(附相关材料)。
5.教师奖惩情况
教师业务、年终考核及其它工作取得的成绩或因工作失职受到的奖励或惩处的相关记录等材料。
6.业务考核情况
教师业务工作总结,教务处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等。
7.其它能反映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的材料(如公开课、讲座、比赛活动评委、辅导学生参加各种比赛、演出等)。
三、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1.由教务处制作统一的教师业务情况系列表格,每位教师认真填写表格内容,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后交教务处归档。
2.表格材料要求用深蓝或黑色钢笔填写,书写字迹工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四、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与查阅
1.教师业务档案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收集、鉴定和统计工作。每学期末教师要将业务档案材料交教务处归档,档案材料必须按顺序排列,并附上教师业务档案材料清单,装入档案袋中
2.教师业务档案收集存档后,不得擅自改写或变更。涉及教师教学、科研、考核、奖惩及档案内容补漏更正等重大问题,须由教学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如发现错、漏问题,不得在原资料上涂改或增添处理,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更正”或“补漏”,即先由教师本人写明情况,呈交“说明”材料,交教务处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经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与有关方面核对无误后,方可将“说明”材料装入教师业务档案“更正”或“补漏”。
3.新进教师,应于报到后一周内建立相应业务档案。调离或退休教师,应按档案管理条例办理移交或处理业务档案。
4.教师业务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借出,本人可以在教务处查阅利用个人的业务档案,如需借出,需经教务处审核,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五、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