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一: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文件二:
文件三:
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
一、严禁索取或者接受学生和家长财物、有价证券、交付凭证。
二、严禁组织或参与校外有偿补课、办班。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四、严禁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五、严禁在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六、严禁学校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教师,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等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学校校长先免职,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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