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欢迎访问吉林师范大学分院官网!今天是:
管理制度当前位置: 首页>教学管理>管理制度

计算机教室使用管理条例

2011-03-20 阅读次数:

一、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定期组织学习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条例、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 
2.禁止迟到、早退、旷课、衣着不整等现象,禁止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3.教师使用机房,机房管理员必须要求其登记签名并注明学生班级、人数;学生在课余时间上机必须要求其持本人学生证实名登记,计算机中的上网记录必须保留一个月以上,如果发生有发布违法信息的事件,机房管理员必须提供发布该信息的计算机编号及事件发生时段使用该计算机的学生的姓名和证件号。 
4.管理员须严格监督学生,实行实名登记上机,监督学生在机房的上网行为,如果学生有违反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员必须立即制止;如果发生违反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的事件,机房管理员必须提供在事件发生时段,相关计算机使用者的学号或班级、姓名等信息。 
5.管理员每天课间要及时检查所负责机房的《计算机使用情况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认真填写清维修记录。 
6.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检查机器,保证机器转台良好;按任课教师要求安装设置好系统及所需的应用软件。 
7.所有机器须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漏洞补丁,定期杀毒、检查漏洞,发现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须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即时处理。 
8.所有机器中禁止安装游戏或不健康内容,定期检查机器中安装的软件和下载的内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立即删除,定期检查上网记录及coolies文件并做好记录。 
9.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禁止以任何理由与任课教师发生冲突,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禁止打骂、呵斥学生。 
10.做好教室的日常保洁工作,每周打扫卫生一次,清洁范围包括机器(尤其是键盘、鼠标)、桌椅、地面、墙壁、门窗等;教室内不得放置与教学无关的器物。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应急程序,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计算机教室内禁止使用电热炊具。 
11.认真做好课表之外学校临时安排的任务以及临时调整软件设置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12.下班时必须确认所有机器、插座电源已经关闭,关闭电源总闸,关好门窗。 
13.每学期结束时,将所有上课登记记录、值班记录交至教务处存档。 
二、任计算机课程的教师职责 
1.所有任计算机课程的教师必须于上课前一周持授课任务单到机房管理员处申请安装授课软件,提供所需软件清单以及确认没有病毒的安装软件,注明安装软件所需的设置;软件安装完成后必须到机房进行验收;如遇到软件冲突的情况,必须服从管理员调整。 
2.学期中间如要更换软件,必须提前一周通知机房管理员,并到机房提出具体要求。 
3.教师授课时应保证教室秩序,并有责任制止学生的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 
4.教师应按照机房排课表上课,如果需要调课,必须提前2天通知机房管理员。 
5.教师应在上课前先于学生进入机房,做好准备工作,在下课后最后离开机房。 
6.教师应认真填写机房使用登记记录,如有违反,机房管理人员可以向教务处报告。 
三、学生上机管理条例 
1.学生上课时间上机必须按照教师要求按学号对号入座;课余时间上机需持本人学生证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上机。 
2.上课时间必须服从教师安排,在教师的组织下进入机房,迟到者需经教师同意方可进入。 
3.课余时间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安排,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提前聚集在机房门口,到关机时间必须关好机器,退出机房,不得以任何理由逗留;必须持学生证并按要求登记后方可进入机房。 
4.进入机房必须穿着整齐,严禁穿背心、拖鞋,违者将禁止进入机房。 
5.保证机房秩序,机房及走廊内严禁打闹、大声喧哗、抽烟、吃零食。 
6.上课期间要按教师要求操作,不得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操作。 
7.非本次上机实验课的学生不准在上课期间进入机房。 
8.课余时间上机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课程需要完成作业,学习相关技术,上网查询资料,相互交流。禁止长时间玩游戏、聊天或做其它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事。违者经教师或机房工作人员教育无效,将通知班主任或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9.严禁做违反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及安全管理的事,违者交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10.严禁以下或类似以下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将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本条例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