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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

2011-03-20 阅读次数: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院实验用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危险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等八类。
(三)学院对危险品实行采购、保管、使用责任制,按统一领导、统一采购、集中保管、定量供应、二级建账、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危险品的采购 
(一)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编制危险品使用计划(剧毒品及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教务处长及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教务处编制采购计划。严格控制计划总量和一次采购量。 (二)采购进来的危险品,原则上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时要按发货票明细逐一进行严格的质量、数量验收,填制入库单并和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员同时签字,以示验收。 
                                                   三、危险品的保管 
(一)危险品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精湛的业务素质、技术能力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还需熟悉化学危险品的性能和安全措施。
 (二)易燃、易爆品的保管  1.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5.实验室易燃品的存放量不能超过10瓶(500ml/瓶),工业酒精不超过20L,用量较大的科室(如化学、生化、天然药物等),应有专门库房,集中存放,专人管理。 6.配备必要的通风、消防和防护设备,并保证其完整好用。消防器材的布局要明显,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管理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防火意识。 
(三)剧毒品及强腐蚀性化学试剂和放射性物质的保管 1.剧毒品及强腐蚀性化学试剂和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地点及建筑物结构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要求独室,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器材。 2.设专柜(防酸、防碱、耐火),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 3.实行专人负责。药品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做到出入库计量精确,记录内容清楚,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4.分类保管,不准与其它药品混放。 5.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科。  6.有关领导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危险品必须实行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选择安全地点,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销毁。
                                                    四、危险品的领发和使用 
(一)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领取,原则上实验室不允许过多储存。 
(二)剧毒品及强腐蚀性化学试剂及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用途,详细记载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严禁学生代领,随用随领,用后余量清退。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当月用量。 
(三)放射性的操作防护制度 1.所有操作或接触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放射性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和放射性防护的指导和培训,应符合放射性安全规定和程序。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书面标准操作程序和相关的法规。 2.实验室应做好放射性物品的获取、使用和处置记录。所有放射性化学品的存放应安全及保险。
(四)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使用和保管,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详细记录。谁使用,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