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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2019-04-09 阅读次数:

1.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3.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作出的批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根本遵循。之后,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4.中央、省、市部署扫黑除专项斗争正式开始的时间

中央政法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的要求,从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出发,并历经二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分析,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自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月2日,我省召开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2月6日,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8.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指出,要着力解决当前扫黑除恶中“五大问题”

一是不平衡问题。要及时跟踪掌握各地斗争动态,深入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确保专项斗争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不持续问题。要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蓝图”,制定阶段性的“施工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专项斗争。

三是不统一问题。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是不衔接问题。要集中梳理、挂牌督办一批背后有腐败嫌疑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反馈机制,从制度上实现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

五是不协同问题。要推动源头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整治,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从源头上、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指出,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土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1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

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

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④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础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之基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黑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扰、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14.为什么用“扫黑除恶”,而不是以前的“打黑除恶”,“打”与“扫”的区别在哪里?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更加全面深入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四个重点突出”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要求的“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2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2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

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26.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27.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8.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

一是针对农村地区,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是针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是针对校园、企业周边,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四是针对信息公司、调查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和网络帮会、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是针对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是针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七是针对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违法犯罪线索。

八是针对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是针对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是针对宾馆、洗浴中心、歌厅、舞厅、演艺广场、酒吧等娱乐场所,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0.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1.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32.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其行为表现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表现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33.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34.“保护伞”都有哪些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公开曝光了五起典型案例,涉及省、市、县、村多级。

—— 政法机关党员干部被腐蚀风险较高。涉黑涉恶势力大都存在通过暴力手段强迫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逃避惩处,他们往往费尽心思拉拢处在执法一线的政法机关党员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没能抵得住诱惑,成为其“保护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五起案例中,涉及政法机关党员干部就有三起。

——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成为“围猎”重点。黑恶势力通常通过垄断某一行业的经营权非法获取利益,成为沙霸、水霸、肉霸等,此类行业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成为他们的利益输送重点对象。

—— 一些村“两委”、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成为涉黑涉恶势力的“同谋帮凶”。现实中,不少村霸、寨霸横行乡里,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关系密切,甚至有部分基层站所和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为其提供支持庇护。

值得注意的是,涉黑涉恶势力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攀附多个“保护伞”。此次公开曝光的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狄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就有56人。

也有少数利欲熏心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多个涉黑涉恶组织充当“保护伞”。如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多次收受社会人员赵强、苏进军、吴文生所送贿赂,并为上述人员经营的“亿元动漫城”“伯爵国际娱乐会所”“久泓动漫城”等多个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此外,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利用自身职权或影响,通过为涉黑涉恶势力“站台”或“疏通关系”等方式,为其充当“保护伞”,并从中谋取利益。本次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政协原正处级干部刘永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便是典型。

35.充当“保护伞”的形式

在接受涉黑涉恶势力给予的“好处”和利益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涉恶势力横行乡里甚至逃避纪律法律制裁提供方便,是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形式。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地通报曝光看,尽管形式或明或暗,但“保护伞”的“操作方式”万变不离其宗。

——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协调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

——与涉黑涉恶团伙骨干结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响为其“站台”,提供便利。

——利用自己接触“内部消息”或举报信息的机会,为涉黑涉恶势力实施不法行为通风报信、提供关照,甚至成为其“内鬼内应”。

——不担当不作为间接助长涉黑涉恶势力。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虽然与涉黑涉恶势力没有直接交集,但因为习惯当老好人而不闻不问,或出于政绩考虑而粉饰太平,在扫黑除恶方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

36.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7.“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村霸”指的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主要表现形式是: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38.哪十类人员不能进村“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39.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组织、民政等部门加强具体指导,县乡两级党委直接抓在手上。树立正确选人导向,严格人选标准,明确资格条件,把好入口关。对不选什么样的人旗帜鲜明、列出负面清单,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乡镇党委严格人选资格审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及时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

40.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41.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覆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42.如何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立违法活动记录;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在就学、就业、务工等方面提供帮助。进一步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作用、加快雪亮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机关和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治安防控机制。对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地区、行业、领域,加强跟踪督导,限期进行整改。

43.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44.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4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恶案件有哪九类?

1)聚众斗殴罪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5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6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7强迫卖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8开设赌场罪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9故意损坏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惩、消除后患要做到哪三个统一

1)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

2)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3)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7.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48.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4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党委政法委的职责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5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审判机关的职责

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5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5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53.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5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主动跟踪线索落实情况,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55.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

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56.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5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宣传部门的职责

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宣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5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金融、税务、审计部门的职责

金融、税务、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恶势力资金账户,依法查处恶势力偷税骗税、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5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教育部门职责

要会同政法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要建立黑恶势力侵害校园案件及时报告制度,发现涉嫌黑恶势力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周边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拉拢、胁迫在校学生参加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的,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国土、市容(拆迁)、住建、房地、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税务、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信息化管控机制,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并向同级扫黑办报备。

6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明确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加强选举程序监督,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当选村(社区)干部。人大、政协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严把资格审查关,严防黑恶势力向人大、政协机关渗透。

62.郭声琨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打好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

主动仗: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领域,出重拳、下重手,务必把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政法系统内部充当“保护伞”的,要敢于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攻坚仗:要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作为必须打好的攻坚战,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制度,落实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健全线索移交、通报整改等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要推动县乡党委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力度,严格村“两委”换届资格审查,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坚决挡在门外。要深入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以基层党建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增强城乡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

整体仗:必须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打好整体仗、合成仗。要细化职责任务,明确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专项斗争有重点、有步骤地有力有序推进。要强化督导检查、问责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63.陈一新指出以八个抓落实再掀扫黑除恶强大攻势指的是

①推进落实还需总结谋划:既要全面精心总结汇报,又要谋划明年整体工作。

②推进落实还需明确主攻方向:既要抓纵向深入,又要抓横向拓展。

③推进落实还需深入调研:既要及时掌握面上进展动态,又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突破。

④推进落实还需避免偏差:既要解决“盖子揭不开”问题,又要防止“运动化”问题。

⑤推进落实还需创新机制:既要建立巩固战果的长效机制,又要建立检验战果的评价机制。

⑥推进落实还需强化督导:既要实行集中督导的全覆盖,又要增强专项督导的机动性。

⑦推进落实还需把握司法执法尺度:既要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又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⑧推进落实还需加大宣传:既要大力宣传扫黑除恶新战果,又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新风尚。

64.省委书记巴音朝鲁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四个亲自”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调度、亲自协调,以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果。

65.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本情况

年初以来,我市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8次、市政府常务会1次、领导小组会议1次、市级扫黑除恶工作会议15次专题部署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现已印发《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四平市扫黑除恶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沟通协调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培训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督办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检查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核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资料留存制度》、《四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实施方案》等,不断健全和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8年2月6日,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市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018年3月2日,中央督导组到我市伊通县开展扫黑除恶督导调研。

2018年4月17日,省扫黑办调研督导组到我市调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2018年6月1日,时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杨维林在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发言,汇报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2018年7月18日,驻省委政法委纪检组长、省扫黑办副主任许柏峰带领省扫黑除恶专题调研组一行五人到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题调研。许柏峰对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日后工作中继续加强领导、增强工作力量、加大部门配合力度,打准打实、打早打小,将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2018年9月7日至9月10日,经过前期两次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开展成员单位互检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组,结合中央督导六方面内容开展互检,并形成互检报告。通过互检,查缺补漏,学习借鉴,不断完善扫黑除恶工作。

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在市委党校举办全市扫黑除专项斗争专题培训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联络人,县(市)区扫黑办人员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同志,共计100余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学员们明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方向,增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本领和业务水平。

2018年10月25日,市委书记韩福春到梨树调研扫黑除恶工作。韩福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会议精神,把专项斗争作为强化“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工程,提高认识,持续发力,落实责任,扩大战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深挖线索,动真碰硬,坚决铲除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2018年11月2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分别在省纪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发言,交流介绍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

2018年11月7日,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率队来平调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杨克勤强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再提升,对标对表中央部署要求,全力以赴狠抓落实,不辜负党中央重托和人民群众期望;打击力度要再加大,进一步增强工作前瞻性、靶向性,不间断持续发力,打狠打准、打深打透,切实让黑恶势力无所遁形;破网打伞要再突破,把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作为专项斗争的重要方向,对那些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以及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坚决查处;源头治理要再推进,提升日常监管能力水平,深化基层组织建设,深化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要再整合,统筹各方力量,凝聚全社会共识,齐心协力推进。市委书记韩福春在座谈时指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时间动员部署、成立机构、推动落实、营造氛围,全市扫黑除恶整体战全面打响。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切的涉黑涉恶问题,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66.我市涉黑涉恶举报方式

1)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434-3210110

举报邮箱:spshbgs@163.com

举报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1719号市委政法委扫黑办

2)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34-3130757

举报邮箱:gajdhzd@sina.com

举报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紫气大路四平市公安局扫黑办

3)市纪委

举报电话:0434-12388

举报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2299号信访室(邮编136001)

4)市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434-3625763

举报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1719号市委组织部农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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